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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_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zmhk 2024-06-01 人已围观
简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_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话题。1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话题。
1.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 的基本格式(最好适用于任何工程)
2.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3.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核心要求
4.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原文
5.响应国家"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6.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法律法规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 的基本格式(最好适用于任何工程)
质量管理包括第一条 参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及试制。?第二条 对产品、原物料、加工品等规格及作业标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第三条 制定进料、加工品、成品检验标准确实执行。?第四条 制定制程检查标准,并稽核检查站检查人员是否确实实施。 ?第五条 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品。?第六条 检验仪器与量规的管理与校正及库存品的抽验。?第七条 原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等交货质量实绩的整理与评价。 ?第八条 督导并协助协作厂商改善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 制程巡回检验。?第十条 制程管理与分析,专案研究并作改善、预防等再发防止措施。 ?第十一条 客户抱怨案件及销货退回的分析、检查与改善措施。?第十二条 资料回馈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执行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做好质量保证作业。?第十五条 研究制订并执行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第十六条 制定质量管理规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质量管理事宜。 安全管理包括1、决策机构:
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固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组成。根据项目的性质,公司可聘请内、外的行业专家进入项目管理委员会任临时委员。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 确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
b) 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c) 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d) 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必要时对项目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评审。
e) 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f) 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g) 确定项目经理及对项目经理的考核;
h) 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2、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开发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方法和程序;
3、制订具体的年度项目计划;
4、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5、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6、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7、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8、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9、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公司各个项10、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导;为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培训管理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教育培训管理方面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总体负责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聘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若干名。负责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培训计划的拟定
1、部门依照培训实际需要,拟定“培训计划上报表”,送培训中心审核,作为培训实施的依据。
2、培训中心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培训课程,也需要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中心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试,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试题目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中心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勤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培训中心应定期召开总结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实施成果,并纪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试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算。
8、培训测试成绩,列入考核及升迁的参考。
第八条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培训评估表”,送培训中心,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人力资源部门与培训单位,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九条培训的评估
1、每期培训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评估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试卷一起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培训中心应对各部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单位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结合业绩分析评估培训的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3、外派培训
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培训中心办理相关培训,但以每年二次为限。
第十条附则
1、另有因为工作需要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职员工经批准后学习培训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学习影响和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处理考试时间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有部门负责人同意给考试时间;部门负责人考试时间,由分管经理批准。(参加考试时,凭准考证由主管领导准假。
2、在职员工自费参加业余进修学习,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公司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
3、所有受训人员的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4、部门组织结构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工作流程等变化时,培训中心应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基本工作程序:
培训项目实施程序:
培训中心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确定月度培训方案
培训实施前1周,培训小组向各部门下发
培训项目、培训方案及报名通知书
员工接到通知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
培训实施
培训结束,学员填写讲师评价表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进行学员培训记录登记
培训中心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各部门主管
外训工作流程:
公司委托外培是指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选送员工参加的外培项目及外部的专项认证,这类培训的实施程序为:
培训需求
到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填写培训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培训中心负责课程的选择与联络
到财务部申请培训学费
第四章**公司培训体系
培训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培训体系。系统划分为:工作现场培训、集中培训二大类。
1、工作现场培训
工作中上级(或老员工)对下属(或新员工)的日常培训即为工作现场培训。就是通常所说的“师傅带徒弟”。
2、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就是短期脱离工作的培训,它几乎囊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在职培训。其中包括: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2 公司内部组织的其它集中培训,包括:
培训中心组织的全公司的公开培训;
各部门组织的专项技能培训;
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
专项外培、公司委托外培。
3、培训流程
第五章 岗位基础培训
第一条 技术讲课每班每月4课时(每课时45分钟),由车间技术人员负责,讲课人须认真备课,有详细的教案,考核要全面严格。讲课要有教学效果,学以致用。
第二条 安全培训:设想安全事故(如火灾、水灾、触电等等),进行安全事故演习,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同时做好演习记录。
第三条 规程培训:《安全操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检修操作规程》三项规程考试,于每年五月份进行。要求公司生产一线全体员工参加,规程考试80分为及格。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有部门正式批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新分、转岗、休假三个月以上及重新上岗人员,须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岗位技能培训
第五条 开展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精业务、懂技术、一专多能的岗位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为保证岗位技能培训的质量,培训教师要制订本专业的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经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培训采取半脱产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今后任用的依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待岗。
第七章外出学习
第九条 凡需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个人要求学习,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相近,且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但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自理;未经公司同意,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自理,学习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如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公派学习,经考核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由公司报销,否则,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公派学习中途弃学或毕业后在我公司服务不满五年,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按服务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归还学习期间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同时参加培训也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员工对于参加的每项培训,都需要认真对待,按时参加,公司也会进行严格考核。
1、考勤要求
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受训人员一经确定,须按时到场,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获批准后方可缺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将按旷工处理。
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参训人员按要求在考勤表上签到。
对各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出勤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通报。
2、考核要求
培训结束后,视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受训员工按照要求独立完成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给予相应处理。
受训人员按要求填写培训评价反馈表,并进行培训总结。
对于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返回公司后1周内应提交培训资料和培训报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公安部、教育部、市、区、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全校每名员工、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宣传燃气电气防火,易燃物品防火防爆知识。
4、培训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员及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按受上级消防安全部门专门培训。
6、加强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确保一方安全。
7、安全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例会制度、学习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履行职责。
8、结合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座谈、提问题、找差距、订措施,预防和制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按规定巡回路线,依次检查电气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2、值班巡回检查每日一次以上,遇有用电负荷加重或超负荷时,遇有暴风雨雪天气变化时,设备故障危及正常运行时,应增加值班巡查次数,加强对运行中的电器的监视。
3、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火检查。
4、值班巡逻中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损坏或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汇报。
5、加强夜间对重点安全部位的值班巡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6、严禁安全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7、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3、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严禁在生产经营、教育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5、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安全值班制度
1、巡查是否有异情存在,有无异常情况。
2、各类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
3、值班期间24小时不缺人。
4、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2、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干燥处,严禁曝晒或遮挡,严禁堆放物品,确保消防道路畅通。
3、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化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馆、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等重要场所的楼梯走廊、严禁堆放物品,确保畅通。
5、每月检查一次各类灭火器表压,在压力表的指针降至红线时应送专业部门补充灭火药剂或及时更换。
6、消防管理工作不力,消防器材损坏和失效未及时维修、更换的,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而影响灭火的,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7、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应齐全。
六、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对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有关管理职能部门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管理人或者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5、在安全隐患未消防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及时整改。
6、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签字,经确认后存档备查。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场所或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2、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用电分开设置。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
3、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4、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5、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等禁火区域吸烟、燃烧废纸信件。
6、配电房、汽车库箱等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严禁吸烟,明火不准闲杂人员进入,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术熟练。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从事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操作技能。
2、危险物品采用双人、双锁、双本帐方式保管,危险物品的使用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的主任同意后方可领取配置,做到帐物相等。
3、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从物品领取到实验结果整个过程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物品领取到实验结果的操作过程必须有操作情况记载。
4、实验物品管理员对危险物品的质量、数量、标记进行日常检查,并注意维护保养。库房应通风透气,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等危险品应分类分级专柜存放,实验室内应有明显警示标语,严禁混淆,标签要明显。
5、危险品储存室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烟火。消防器材健全,不得堆放其它杂物,由专人负责、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6、严禁私存炸药、雷管、易燃易爆物品,强酸强碱。
九、义务消防员的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由各部门报送职能部门,并由职能部门确认报请消防管理人或者责任人批准。
2、义务消防员必须按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义务消防人员必须接受单位职能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业务熟练方能上岗。
3、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培训一次,对消防人员因工作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替补。
4、年终进行消防工作总结,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机构健全,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正确。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得当。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到位。
6、按照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7、安全疏散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燃气及电气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燃气和电气设备要设置平时检查维护、定期大修大查、预检修制度。
3、燃气和电气设备重地闲人莫入,要严格管理,加强防范。
4、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5、做好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十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1、学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为校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一位校级领导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2、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学校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一级负责一级,采取垂直管理。
4、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学期有小结,年终总结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5、在安全工作中,对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安全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或在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6、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1)热爱安全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安全隐患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7、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各部门(企业)每周或半月进行一次自查,职能部门每月组织一次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定期组织义务防火人员和重点工种人员,重点检查火源、电源及其它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设备。
3、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立即进行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整改。
4、安全检查结果,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要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并由他签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认可。
5、对能够整改而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拒绝或拖延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积极主动地查处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落实防范措施,从而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2、事故查处,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细致谨慎,实事求是。
3、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进行事故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事故前的情况,弄清起事故原因;分析和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逐级上报。
十五、安全领导小组活动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在四月、十月中旬召开,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
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研究讨论本单位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出搞好安全工作的建议等。
3、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可采取专题研究、分析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4、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应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上有议题、有布置;会后有检查,并有详细记录。
(二)学习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学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义务消防员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两个学习日,并有详细记录。
2、学习内容主要有: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条例和消防法规以及消防业务知识
3、学习方法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参观学习外单位消防工人的经验,观看消防展览、电视录像,组织开展消防演习会等。
(三)请示汇报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主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地向支部和校长室以及有关指导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员、义务消防员要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3、每年年末,安全领导小组应向校党支部和校长室及教育署、局安全办汇报当年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
(四)登记统计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学习、会议、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处理安全事故等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帐。
2、每年年末,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安全工作台帐整理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3、安全领导小组档案的文书材料,字迹工整规范,使用统计的卷宗封面,有一定的排列顺序。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核心要求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驻粤中央企业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16-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一)简易建筑物。
(二)危房。
(三)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
(四)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师资的学历、技术职称的结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的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
(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
(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5)学员管理制度;
(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
(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由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专职培训教员调动、变更的。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及其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和各有关专项培训等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广东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广东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不含日常的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广东省中、高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员的培训工作。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驻粤中央企业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的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和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的安全培训。
8、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
5、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安全培训。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属(在县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以上两类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协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机构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培训考核的处(科)室提交《培训班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
各级考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 考核及发证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中、高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教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
4、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负责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6、组织省属和中央驻粤的中专、技校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7、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委托,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的各类人员。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
2、负责县属(指在县区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培训的考核和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分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训的考核采取闭卷考核,试题由省组织各市、县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考核标准,结合推广使用的教材,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机构综合建设广东省统一的试题库,供各级考核机构使用。各级考核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
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应如实填报《发证报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附件7)。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考核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考核责任制。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考核标准外,其他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IC卡)等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委托有关机构统一制作。
除前款规定的证书外,其他包括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主任证书、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证等有关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已制作的证书式样见附件8),由考核机构负责印制。 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各类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23-
一次评估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场所的卫生、安全状况。
(二)课程、课时安排与培训大纲的落实情况。
(三)专职教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学员的出勤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持证上岗情况。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有关培训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原文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发布,为了让你更好地掌握课外辅导机构发展的核心要求,律师叔叔将为你详细解读。本文将介绍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和管理条件,帮助你遵循基本要求,让你的培训机构远离安全隐患,师资稳定可靠,管理规范有序。 场所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筑面积、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方面都需要满足要求。同时,场所应该干净整洁,环境舒适,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师资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条件应该符合相关规定,教师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同时,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师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管理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应该规范有序,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机构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化解各种风险。
人身安全保险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保障。机构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响应国家"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原文如下: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教育教学、培训、招生招考等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教育秩序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有组织的进行有偿培训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从业人员聘用、考核、薪酬待遇等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选用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非学科教育培训者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学历及工作经历。从事美术、音乐等技能培训的培训者应当具有专业技能及相关教学培训背景或专业教学资格证书。招生咨询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沟通技巧。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职称评定要求和教师资格要求,培训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所报相应教师资格等级相适应,依法保证各项教学安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对所报课程具有足够的、科学的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及教学内容体系并组织实施好课程服务全过程。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需要被管理的理由
1、提高教育质量: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培训质量。没有合格的人员,就不能提供优质的教育。
2、保护学生权益:校外培训是为了满足部分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但前提是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来提供服务,以保证学生的权益。
3、规范市场秩序:对于无资质人员从事教育培训,不仅会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对教育的公平性造成威胁。通过管理,可以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浑水摸鱼,误导学生和家长。
4、为校内教育提供基础:校外培训只是校内教育的补充,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应该是规范而严格的,以确保校内教育能够得到更好的基础支持。
5、整体教育环境的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但通过规范管理,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条件。通过提高整体教育水平,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国教育的良性发展。
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法律法规
为响应国家#双减#政策,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我们持续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确保学生不再受到过重的压力。本文将介绍我们的规范措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备案与监督制度我们建立了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并严格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材料。超标超前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以及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查处不良培训问题我们坚决查处不良培训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教师资格和信息公示
培训机构也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公示教师信息。我们尊重每一位家长和学生的个人信息,保障其安全。
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将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完善"黑白名单"制度,确保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律师分析:国家监管有类似工商局、教育局等各种相关部门管理教育培训机构。本文将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大家介绍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信息公开内容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信用信息公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信息公开渠道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好了,今天关于“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